会员管理制度
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员类别
第一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包括医疗机构和相关院校、企业的单位等。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二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员。
2.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4. 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的单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入会流程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须填写“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组织管理:
(一)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二)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
(三)向会员发放统一制作的会员卡。会员卡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退会管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一)个人会员不收会费;
(二)理事单位:2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五)学会各分支机构:3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用于本学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用于组织本学会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开支;
(三)用于购置本学会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开支;
(四)用于与本学会有关的其他项目的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由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和管理按照《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