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我省从事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委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基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加强专业及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实践伟大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二期商业写字楼A、B#720室(第7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鉴国际研究型大学构建经验,深化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理论体系研究,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为省内大型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国际化进程,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业务培训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转化医学。加快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海外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医院发展理念,能够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指导实践。指导省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院建设水平,规范研究型医院发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六)智慧医疗。积极推动最先进的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实现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之间的互动,逐步达到信息化。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使医疗服务走向智能化,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七)远程医疗。通过计算机技术、遥感、遥测、遥控技术为依托,鼓励和充分发挥理事单位和分会、专委会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优势,对医疗条件较差的偏远地区开展远距离诊断、治疗和咨询,提高诊断与医疗水平、降低医疗开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八)技术培训。为实现科学技术规范与标准化作业的统一,通过目标规划设定、知识和信息传递、技能熟练演练等现代信息化的流程,使受训者在接受一定的教育训练后提升个人能力和工作能力,达到预期的水平。开展医学教育及海内外专科、专项及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九)健康管理。带领全体委员以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与发展,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针对个体及群体进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并对其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通过健康信息采集、健康检测、健康评估、个性化监看管理方案、健康干预等手段持续加以改善的过程和方法。
(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委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委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十一)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委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委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4. 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员。
2.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及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委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会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团体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将经 2020 年10月2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