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以从事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委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基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实践伟大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规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勇于担当、求真务实的作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二期商业写字楼A、B#720室(第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鉴国际研究型大学构建经验,深化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理论体系研究, 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为省内大型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国际化进程,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业务培训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转化医学。加快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海外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 医院发展理念,能够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 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指导实践。指导省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院建设水平,规范研究型医院发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六)技术培训。为实现科学技术规范与标准化作业的统一,其借助目标规划设定、知识和信息传递、技能熟练演练等现代信息化流程,能使受训者在接受一定教育训练后,个人能力与工作能力均得到提升,从而达到预期水平。不仅要开展医学教育以及海内外专科、专项及管理培训,以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还要着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如健康照护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技能的培训,通过系统性的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促使受训者能够熟练掌控这些职业技能,从而更好地契合工作岗位需求。为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高质量的职业技术人才,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为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七)健康管理。带领全体委员以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与发展, 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针对个体及群体进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并对其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通过健康信息采集、健康检测、健康评估、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健康干预等手段持续加以改善的过程和方法。
(八)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委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 不断更新委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九)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评选奖励优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和先进分支机构和个人等。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委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委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理事单位和委员
第八条 本会由理事单位和个人委员组成。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医院、相关院校、机构及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 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4.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的单位。
(二)个人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员。
2.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及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行使职责。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协助监督把关;
(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及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名称为“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分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及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成立筹备小组,由相关单位民主推荐选举委员,经本会办公室审核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专科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研究型医院学会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四日